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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序影像资料可追溯制度(推荐) 第一篇:重要工序影像资料可追溯制度(推荐)重要工序影像资料可追溯制度为认真贯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落实《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有效追溯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1、必须留存影像资料的工作内容(1)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2)影像资料应能切实反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工程的质量控制状况。(3)影像资料应能反映驻场监理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重点旁站内容,以及监理对涉及质量、安全检验见证情况。(4)影像资料应全面反映工程异常情况及处理全过程。2、工程影像资料拍摄质量要求(1)项目部为一线管理人员配备数码相机和摄像机,要求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反映验收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2)照片图像应清晰、画面完整、色彩纯正,不能对照片进行修饰剪裁。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经过筛选后,应保存能揭示主题且画面质量最好的一张归档;若一组内容相连的照片,要选留出联系密切的若干张照片归档。(3)选用不低于500万相素的相机进行拍摄照片。夜间或光线条件不好时,应尽量改善拍摄条件。(4)照片拍摄时,施工单位应在拍摄现场放置一块标牌,标牌中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时间、拍摄地点、施工单位名称及自检人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验收人姓名以及照片所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拍摄的角度、距离等应能保证影像资料反映所验收部位的质量状况。当拍摄桩位偏差、钢筋搭接和锚固长度等实测实量项目时,应立尺标识;当拍摄梁柱节点钢筋设置和接桩焊接等空间部位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记录。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在工程竣工后,要从不同角度对重要局部和全景进行拍摄。3、工程影像资料的管理要求(1)影像资料拍摄完毕后应统一交由资料室进行管理,资料室定期做好影像资料的备份刻录和冲洗工作。(2)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3)影像资料应有相应文字说明,具体包括编号、题名、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内容。(4)影像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第二篇:食品可追溯制度食品可追溯制度一、储存第一条为保证对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第三条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第四条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食品的储存质量。第五条按照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第六条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食品储存安全。第七条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第八条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相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做好储存食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第十条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二、出库第一条食品出库工作由食品仓库管理员负责。第二条食品出库凭“食品出库单”。由领用单位填写“食品领用单”,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食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第三条严把质量关。食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食品出库。第四条食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第五条仓库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三、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第一条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包括:(一)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食品。(二)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三)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第二条在食品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出标识。第三条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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