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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渝府发〔2004〕3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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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渝府发〔2004〕30号)

第一篇: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渝府发〔2004〕30号)【发布单位】重庆市【发布文号】渝府发〔2004〕30号【发布日期】2004-03-25【生效日期】2004-03-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渝府发〔2004〕3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库区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重庆市分享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全额用于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并以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我市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见附表)。第三条第三条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扶持范围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和未享受低保和再就业政策的城镇移民。第四条第四条扶持基金的分配。扶持基金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即:按规划建房人口扣除农村移民外迁人数,扣除城镇移民中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居民人数)移民人口所计算的比例,在各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进行分配。市财政收到中央拨付的扶持基金后,按与市移民局共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分配比例下达各区县财政。现确定的分配比例适用于2004年(含2003年)、2005年。第五条第五条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确定可结合国家、市及区县其他扶持库区移民发展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具体范围包括:(一)重点扶持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结合市场需要和库区优势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及旅游业项目。(二)库区农村道路、人蓄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用于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四)解决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后的遗留问题。(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第六条第六条扶持基金项目由移民安置和接收区县移民局负责落实后报送市移民局,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制定。第七条第七条扶持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财政局要会同区县移民局根据下年扶持基金分配预计情况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落实情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底报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审批。区县移民局按照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向区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局将扶持基金拨付到区县移民局,区县移民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区县财政局、移民局要确保扶持基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扶持基金支出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06款“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支出”第840605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科目。年度终了30日内,移民安置和接收的区县财政编制上年度扶持基金年度财务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汇总审定后,报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审批。第八条第八条移民安置和接收的区县财政要会同移民部门加强扶持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扶持基金的专项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第九条扶持基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移民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和逃避。第十条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扶持基金的单位、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外,还要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二篇: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筹集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所需资金,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从三峡电站售电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第三条扶持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4.5厘钱。第四条扶持基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若10年内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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