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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篇: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00五年十二月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研究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2、持本人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4、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具体考核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七条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的,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停学)不超过6年。第八条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三)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十条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导师、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第十二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停学1年。第十五条研究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导师和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1至2年参加社会实践。第十六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研究生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十八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四章退学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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