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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篇: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的管理。第三条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校内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全校教职工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我校在读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循重庆大学“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和发扬光大重庆大学“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崇尚科学,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且符合《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先向学校提出申诉;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注重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学术诚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新生必须在正式报到注册前五天,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上预注册。正式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接受他人代办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一个月未到校报到注册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校于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的复查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审阅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处理。身体状况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新生是否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及培养办公室负责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由学院院长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查实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获准的保留入学的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学籍、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违规,并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逾期超过一个月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新生报到当日应上网注册,7日内完成网上个人信息录入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往届生应在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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