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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三)治安管理。设保安人员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防患和治安管理工作。(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内。第六条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清洁卫生费;(五)保安费;(六)办公费;(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九)合理利润。第七条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水平,通过签定合同协商议定。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管委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由物价部门核发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收费人员收取物业管理费应佩戴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的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公共部位的维修按房改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之间的差额。第十条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不受损坏,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损坏,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负责赔偿。装修产生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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