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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2009年,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为进一步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搞好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水事违法案件有案必查。(一)继续加强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二)切实加强河道执法监督工作,把河道采砂、涉河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作为河道执法工作重点,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安全。(三)进一步加强水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水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四)严格保护水利工程基础设施,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五)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良好秩序。二、切实加强水事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一)各区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切实保护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从源头上避免新的水事纠纷的产生。(二)对于出现的水事矛盾和纠纷,要及时组织开展协调处理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三、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确保水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一)各区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执法人员,努力打造一支专职执法队伍,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支撑力量。(二)各区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对水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三)各区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的各项规定,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四)各区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制度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水行政执法“八化”标准要求,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要求。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篇: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平陆县水利水保局行政执法情况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平陆县水利水保局性质:行政机关法人:赵正平地点:古虞路南一号电话:0359-3522119执法股室:水资办、水保监督站、河道管理站、水政股执法人员:水资办:任亚平穆云峰程若瑞冯宁朝水保监督站:赵庆奎李忠义裴增业吕彦杰陈晓龙河道管理站:李尚荣宋典熬杨继康水政股:张车平执法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职责权限职责权限(一)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二)负责全县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三)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审核、批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河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5、在饮用水水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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