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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简称基金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原始性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根本目的,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少量基础研究项目。第三条基金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20-4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2-4万元。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市科委每年发布《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申请工作。一般项目围绕我市重点学科和支柱产业进行自由选题申报。第五条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一)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二)项目组织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向市科委申报。第六条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有重要应用前景;(二)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的研究目标,课题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合理;(三)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团队;(四)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有望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重大成果;(五)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第七条基金计划一般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二)创新性强,立项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且上一个基金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第九条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金计划一般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申报的基金计划一般项目,原则上均给予资助,并简化立项程序:(一)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回来的、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研究一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且申报项目当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科研人员。(二)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从外地新引进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除填报《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外,还应提供项目负责人博士学位证书、出入境签证(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引进博士生导师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经项目组织部门和市科委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列入计划予以资助。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匹配资金,确保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各项研究目标和任务。项目完成后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题,并加强对取得的科研成果的管理。第十二条基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基金计划一般项目实行委托管理,将部分管理职责委托给有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和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和暂未委托管理的基金计划一般项目由市科委直接管理。重点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并积极配合市科委组织的项目中期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备结题资料,并送市科委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组织结题。第十三条实行委托管理的基金项目,由市科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协议),并按本章下述条款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受托单位的基本职责是:1.受理和审查基金项目;2.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3.按照市科委下达的基金项目立项计划,审查基金项目任务书,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4.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结题;5.报告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6.完成市科委委托的其它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市科委根据受托单位的立项建议,在综合考虑全市科技发展优先领域的基础上,确定计划支持项目,并下达立项计划。第十六条受托单位应在基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报市科委盖章备案。第十七条基金项目完成后,受托单位应及时组织结题。第十八条受托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上年度基金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告;市科委不定期对受托单位管理的基金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九条市科委定期对受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对管理绩效差的单位,终止委托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第二篇: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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