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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利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超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消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第八条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第三章信息使用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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