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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篇: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一月八日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五)企业的验资证明;(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市建委将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评,评审合格后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通过后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资质证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六条混凝土分场(站)的资质审查要求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条件同等,企业应同时具备对分场(站)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控制能力。第三章资质动态管理第七条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合并;(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三)变更名称或地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第四章市场管理第十三条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任何项目(业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场(站)。第十四条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不得对外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企业对所设分站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负责。第十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持质量自律、价格自律,严格遵守“第一合同”制度。第五章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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