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docx / 文档详情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8
约2.5万字
约45页
0
39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docx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0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篇: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号)《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建(构)筑物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规划要求。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验收前、后的建(构)筑物色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设置规范。第十四条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工地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工(场)地周边应当按本市城市容貌规定设置实体围挡;(二)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三)工(场)地的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等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采取拦挡、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降尘措施;(五)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六)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公共设施、绿化及时进行修复;(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三项至七项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第十六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第十七条从事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文档大小:39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