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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参保文件

第一篇:集体企业参保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老有所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未参保人员包括: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及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二、参保方式有单位的未参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单位和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过去同期当地规定的历年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聘用的从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纳,从业人员本人按过去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待遇计发(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未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未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今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二)未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按省有关规定连续工龄需缴纳有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现不予补缴,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三)未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照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和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四、工作要求(一)妥善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原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信访、维稳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二)各地必须严格政策界限。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的不再更改,本通知下发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抓好落实。二○○九年二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7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09]4号)精神,积极妥善做好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问题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按我省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政策执行。其中,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提前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按8%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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