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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代理词(推荐)

第一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代理词(推荐)雇员伤害赔偿纠纷——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作为本案原告丁丁的代理律师,我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第一、丁丁与才仁仁之间系雇佣关系,丁丁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丁丁于2010年3月4日受雇于金牛区长长货运信息部,主要负责货物搬运工作,公司安排搬运哪条线路,丁丁作为带班长,就安排下面的工人一起搬运相应的货物。2012年9月18日凌晨4点半左右,丁丁在单位门口搬货时从车上摔下并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辩称其兄弟才义义才是适格的被告,但是从原告提交的:“120出诊记录”和“医院病历”,能充分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相片”能证明原告是穿起你长吉货运的工服,工服现在还在原告处,如果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有被告单位的工服?还有原告住院期间,费用全是被告单位的副总郭总支付的,尽管郭总称是代才义义交的,但是我们认为事实胜于雄辩,实际上就是被告在为原告支付医院费用。还有,原告从2010年3月至今租住在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二段,从来不曾到被告所称的雅安去上过班,这一点也足以印证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的事实。结合“事故经过”、“律师调查笔录”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1丁丁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单位还曾为丁丁出具了“收入证明”用以办理成都农商银行的信用卡,2012年还为丁丁购买了雇员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的人还曾到医院来查看过丁丁的伤情,据说保险金已经打到单位账上。原告认为,被告之所以一直想把责任往才义义身上推,我们认为是因为才义义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被告预谋让原告赢得官司但无法得到执行。因此,恳请法院明察秋毫,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原告长期在成都务工,与老父亲在成都生活居住了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原告提交的“外出务工证明”、“工作地点相片”、“租房合同”、“房东证明”、“社区证明”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在成都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结合“被扶养人证明”及老父亲的“残疾证”等证据,可知丁丁的老父亲变随儿子一起在成都生活居住了一年以上,且完全靠儿子打工挣钱赡养老人,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与事实相符的证据锁链。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才仁仁所有的金牛区长长货运信息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意见,退请法院采纳,谢谢。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2013年7月15日第二篇:雇员受伤赔偿纠纷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甲方:成都量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张洪侨身份证号:***733以下简称:“乙方”2011年8月9日,游兄弟切割加工厂和量志钢铁有限公司共同对相邻厂房的天沟进行修复和更换,焊工赵华东施工过程中引发火灾并在救火过程中受伤,现乙方张洪侨代表伤者赵华东与甲方达成协议如下:1.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本协议签订时赵华东已经处于治疗康复阶段,自签订协议自行负责转院四川天祥骨科医院。2.在尚未明确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本着人道主义一次性借乙方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共计人民币:29000元。前期已经借给赵华东9000元,本次再借给赵华东2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20000元。3.协议签订后,在无法律判决的情况下,甲方不再支付给赵华东任何费用。4.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伤者亲属一份。甲方:乙方:赵华东妻子签字确认:日期:第三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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