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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选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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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5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选五篇)

第一篇:青建管质字2015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二)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泵送、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应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同时报送工程质监机构备案。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因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如氯离子含量超标)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一)加强企业资质及分站登记管理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未取得资质(登记)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2.拟申报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及设立分站的企业,在建站(采购安装生产设备)之前,应持详细建站方案、区位图、拟建场区全景照片及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站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站点建设工作。申报资质前,必须具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报告书;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和规划审批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必须达到全封闭环保型)。3.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禁止兼职和挂靠。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4.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名称、注册地址、净资产、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3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资质核发部门申办变更手续。(二)加强生产原材料质量管理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外加剂,不宜采用对人有毒、有害的外加剂品种,外加剂供应商必须随货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等必要质量证明文件。严禁使用外加氯盐型、氯盐阻锈型和氯盐含量较高的防冻剂或其他外加剂。严禁使用海砂及麻钢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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