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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营销在中国(模版)

第一篇:非营利组织营销在中国(模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市场营销》课程论文班级:08市营2姓名:杜滨源学号:2008564211成绩:非营利组织营销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在各国的界定—中国NPO这个母系统,可分解为社会团体(简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三个主要的一级子系统。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通过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归属民政部门管理。同日国务院还通过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归属民政部门管理。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归属于中央编制办(简称中编办)登记管理。除了归属民政部门的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归属中编办的国有事业单位之外,获得了中国社会初步认同的我国NPO,一般还包括免登记的社会团体(指工会、青年团、妇联、科协等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简称人民团体)、转登记的社会团体(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团体)和未登记的社会团体(指大量存在于民间的各种“草根组织”,如老人会等各种民间会社)。我国法律法规上认定的NPO,从结构运作上看与发达国家的NPO是不吻合的:任何正式注册的NPO都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满足“独立于政府的”和“自我治理的”条件的NPO,很可能又不满足“正式组织化的”条件,它们或是未经注册,或是没有法人资格,或是以企业身份存在。非营利组织营销在中国的发展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第一类是行业协会,包括各种“会馆”、“行会”等,它们是由传统的手工业者、早期的工商业者等组成的维护群体利益和行业秩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第二类是互助与慈善组织,包括各种“互助会”、“合作社”、“协会”、“慈善堂”、“育婴堂”等。第三类是学术性组织,包括各种“学会”、“研究会”、“学社”、“协会”等第四类是政治性组织,如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等革命性社团,第五类是文艺性组织,如各种剧团、剧社、文工团、棋会、画社等第六类是中国近代一直被蒙上一层神秘面纱的“会党”或秘密结社,如哥老会、洪帮、青帮等,这类组织往往带有反政府的倾向。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一方面是一部分民间组织的政治化,一些政治倾向明显的团体被定义为“民主党派”,转化为政党组织,如中国民主同盟、九三学社等。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一部分民间组织、一大批封建组织和反动组织被依法取缔。非政治性开始成为中国民间组织的一个鲜明而重要的特征。第三阶段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整个80年代,社会团体的数量增长呈现出空前的势头。进入90年代以后,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广的空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迅速高涨。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即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校友会、促进会、联谊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是经济性团体,即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职业团体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以上三类,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中,统一地被称为“社团法人”,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第四类是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统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类组织为国有事业单位。第六类是“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在我国,因改革的全面展开以及改革自身的风险性,致使处于一种日益变化的经济生活环境之中,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也威胁着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在应对发展中的问题时,如应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在强调政府、个人、企业三者的作用时,不应该忽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由国际慈善组织、国际志愿组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抗灾救灾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募捐形成的基金已成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营利组织承担了以往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解决了公共财政资金对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这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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