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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2009年2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二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以不动产、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第三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二)对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传递、比对和分析;(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第四条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取得不动产销(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销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3.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5.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异地施工建筑企业);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二)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外管证》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后,持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三)纳税人已登记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自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完工结算注销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登记。停缓建工程需要续建、复工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收售房款相关资料;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工程跨年度施工的,应按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登记备查。(六)纳税人不动产项目销售完结、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决算的,应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销售结算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决算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应自工程项目完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决算价款、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税款清算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报告,并注销工程项目登记。(七)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应自分包、转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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