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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东胜区食品安全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零售药店申办程序与时限公示:1、对要求设置零售药店的立项申请,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符合设置条件的,报南通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要求进行现场验收的零售药店,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初验,初审合格后,报南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现场作出限期一个月整改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办程序与时限公示:对要求设置一类、部分二类、隐形眼镜与护理用液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立项申请,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初查,初审合格后,报江苏省南通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作出限期一个月内整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药品稽查执法公示:1、海门药监局受理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械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1)药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药械检验中发现的;(3)举报的;(4)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单位移送的。2、对于举报投诉的案件,举报人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3、对于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七日内、需检验的自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4、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5、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调查取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报局合议委员会合议,根据合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6、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报本局备案。7、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办公室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组成、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当事人。8、承办人填写的《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四)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纪律公示1、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海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2、零售药店初验时,必须由3人参加。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承办人与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局主管领导决定。3、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4、不得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得让监管服务对象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5、不得泄露监管和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五)违示责任及其追究公示1、凡收到要求申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的全部材料后的三十日内未作出是否同意的,该申请视为同意。2、因我局及其药品执法人员在行政稽核时因违法行政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由我局向受害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3、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1)收受和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2)到企业和单位报销该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3)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事务的礼物、馈赠的和宴请的。(5)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6)违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7)利用职权与社会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8)打击报复举报的。(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二篇: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所在行政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能:一、组织协调、监督监察有关部门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食品标准的有关工作。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四、贯彻实施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五、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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