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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现金收付管理制度

第一篇:食堂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沙溪乡民族小学食堂现金收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食堂现金管理,适应食堂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实现学校食堂管理上新台阶,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和本食堂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1、现金管理必须遵循钱帐分管,钱票分管原则,会计管帐票,出纳管钱。2、每项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开据票据,出纳收现,并在票上签字盖上“现金收讫”戳记。3、现金收款票据必须设置多联,顾客、会计、出纳、经办人分别一联,以便核对。4、出纳必须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遗失、偷窃。5、出纳必须根据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字、会计审核、主管审批的凭据付款。并核准金额及其合计。6、出纳必须即时登记现金日记帐,核对收入、支出、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月结。7、出纳不得擅自借款给教职员工,必须借款时须由签批人批准签字,并不得超过规定限额。8、月底会计同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款,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第二篇: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第三章个人储蓄账户现金管理第十条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不得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第十一条对于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下列款项,允许转账至个人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二)小额劳务报酬(如附有完税证明);(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四)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五)证券期货保证金;(六)买断工龄支出;(七)社会保障支出;(八)房屋拆迁;(九)其他合法款项。开户单位将(一)至(九)等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向信用社提供相关的依据。第十二条信用社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商品供应商的指定账户,不得为个人直接办理提取现金的业务。第四章大额现金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三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汇总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联社财务部门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第十五条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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