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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推荐5篇) 第一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第二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丹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通报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增加餐饮经营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及案件查处中生成的信息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监管信息、行业信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被证实的消费者投诉等。主要包括:(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六)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良信息(也可以包括餐饮服务单位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良好信息)。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根据情况的不同,在新闻媒体、餐饮服务单位集中区域或路段、大型餐饮单位等适时予以公布、曝光,以警示、告诫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揭示潜在风险,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通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授权本局可代表县区政府或市局发布本区餐饮单位食品安监管信息;(二)本局原则只负责发布本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在发布该信息前三天,将信息内容向区政府及市局通报(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三)涉及部门交叉监管的环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食品,监督结果不一致的发布内容,应报送区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第五条根据具体情况,经区政府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本局和相关部门可采取联合发布或独立发布的方式。第六条餐饮保化科作为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报局领导同意后报送相关单位,局各科室应当将本部门涉及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报送餐饮保化科。第七条局餐饮保化科负责代表本局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并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第八条局餐饮保化科应当定期向相关单位报送本制度第二条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积极拓展获得信息的渠道,及时整合通过申述举报、执法检查、样品抽检、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关于食品质量的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第三篇:医院信息公示制度医院信息公示制度1.医院信息公示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公示的信息做到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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