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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篇: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二、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三、无法确定具体食品生产者、生产者破产、生产者无能力召回相关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食品经营者召回问题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程序进行。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七、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结束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问题食品停止经营情况。第二篇: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第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4月22日起执行。第三篇:食品安全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餐饮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6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7、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8-11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29、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1310、废弃物处置制度14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5-161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17-181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19-2014、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21-2815、食品安全检查计划29-300公司2018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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