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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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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废水、噪声、废气、废油脂等的环保要求,做不好不发证

第一篇:餐饮废水、噪声、废气、废油脂等的环保要求,做不好不发证餐饮废水、噪声、废气、废油脂等的环保要求,做不好不发证以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饮的宾馆1废水餐饮:在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建设隔油池在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餐饮业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2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产生的噪声、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得符合环保等要求。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通道上进行净菜、洗碗等与提供饮食服务有关的作业活动3油烟净化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环保、市容有关规定,做到油烟集中有序排放,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油烟净化装置和隔油池等设施应当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4厨房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餐后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5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建立相关台账,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6、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现有餐饮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7三个基准灶头以上(含三个基准灶头)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8同时需要经过环保验收,对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餐饮业建设项目,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9选址:(一)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二)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各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容(城管局)局、规划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建、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住建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各餐饮场所经营者是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工作。第五条各市、县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餐饮业经营场所建筑功能应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规划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第六条在本省各市、县和建制镇规划城区及其它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二)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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