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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五篇范文) 第一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的监管行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2号)、《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应聘请具有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第三条辅导机构与公司签署辅导协议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材料至少应包括(材料应装订成册):(一)辅导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申请,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情况、主营业务等介绍,并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二)辅导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辅导工作小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简历以及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经公司盖章确认的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身份信息;(五)辅导协议;(六)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七)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参照证监发〔2001〕125号文附件一编制);(八)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九)公司设立(含变更)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评估师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十)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出具上述报告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机构无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请在相关材料中予以说明;(十一)公司聘请的参与辅导的律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第四条我局自收到公司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我局将签发《辅导登记日确认函》;若有异议,将书面反馈意见。辅导机构在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材料完整后,我局再确认辅导登记日。辅导期自辅导登记日起计算,至我局受理“辅导调查评估申请”之日结束。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我局将退回备案登记材料,不予受理:(一)第三条所述的应提交的材料在限期内不能提供;(二)辅导机构无辅导资格,辅导人员无法提供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三)公司未改制设立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四)辅导机构未成立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或辅导工作小组未明确固定的组长,或固定成员少于3名;(五)辅导工作小组固定成员中,未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经验,或存在同一人员同时担任四家以上公司辅导工作的情况;(六)辅导机构提供的材料中无法充分证明辅导人员具备应有的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七)辅导协议必备内容不齐全,或辅导协议中有不当承诺;(八)辅导计划与实施方案缺少实际操作性,未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及实施手段;(九)我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正式受理辅导登记材料后,我局将派员参加辅导机构召集的公司现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座谈会,了解公司基本情况、上市动机及辅导工作安排,并提出监管要求。辅导机构应签署辅导诚信承诺书。第七条进入辅导期后,辅导机构应每月定期向我局沟通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并视情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该报告应由辅导工作组人员签名。第八条辅导期间,公司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第九条辅导机构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书面考试,并在考试结束的5日内将授课及考试资料报备我局。第十条辅导机构应督促公司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宁波市至少两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二次以上(公告格式参照证监发〔2001〕125号文附件四)。若公司法定住所或注册地不在宁波市区,其中一种报纸应选择公司住所所在的市、县的主要报纸(若有)。公司公告内容应提前二个工作日报我局事先备案,两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辅导期间,我局将视情实地调查公司运作情况,抽查辅导机构辅导工作情况。若接到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将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专项核查,或要求辅导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或专项核查结果及辅导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将作为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辅导机构在辅导期内如变更辅导人员,应于交接手续办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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