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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专题

第一篇: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专题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评估目的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二、范围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三、评估标准及应用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六项39条目。其中重点条目(带*号)19号,一般条目20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自评”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两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二位专家复核。如有两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实验室,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五年。四、实施办法(一)自行评估:各高校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表)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二)地区评估: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可在地区评估之前,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但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地区平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的3/4;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颁发合格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根据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定期地组织抽查。(三)国家教委评估对于争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1/4。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四)操作办法1.评估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3人,管理专家2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授权后,一般可由实验室主管处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负责组建;国家教委的评估组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牵头组建。2.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评估专家按照“标准表”上的内容逐条进行评审(听、问、考、查),然后逐条汇总5位评估专家的“标准表”,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格式附后。3.评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实验室主管处负责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第二篇: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档案工作评估要以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学校档案意识、档案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工作技能为基础,以促进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为目标,认真总结本校档案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找出差距,认真整改,使全省高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辽宁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第三条考核评估办法从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档案管理水平两大方面对高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备与设施、经费保障、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科研与编研、档案利用等八部分,共38项条款,进行考核评估。具体评估指标按《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标准》执行。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每次考核之后召开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任务,激励先进,带动中间,促进后进,推动全省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第五条考核评估根据全省高校档案整体管理水平,在全面检查结束后,由评估领导小组综合评出档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第六条这次考核评估标准是在2006年考核评估标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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