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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所得税

第一篇:黑龙江省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所得税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毕业生,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到边远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同时,从去年起黑龙江省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黑龙江日报第二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毕业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毕业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第三篇:高校毕业生三年内自主创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可享税收优惠2010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毕业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流程应届毕业生持有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者,可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1.毕业生登陆:教育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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