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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改革调研报告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部署,市、县两级国税机关将从今明两年全面推行中央财政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它在规范国税系统的资金管理的同时,将对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全新、更高要求,从而进一步推动国税系统财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内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所有财政性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个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零星支出业务)和清算的账户。该账户在每个营业日发生的支付在营业终了时,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而结平资金,使余额为零。“两种支付方式”。在将财务支出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含工程采购、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的基础之上,分别对应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其中,工资支出、购买支出、转移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三不变方针”。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国税系统仍为四级预算单位,并享有相应的预算管理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以各级国税局为会计主体,以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会计核算对象,记录和反映各项经费收支活动,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职能不变。“四用款原则”。按批复用款,预算单位按批准预算执行。预算单位编制、上报预算,财政部、国税总局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分项进行批复、核定,按用款计划用款,按项目进度用款,按规定程序用款。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务管理面临的新情况解读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方式的一次革命。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之初,势必在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预算“软变硬”——用款不但要有额度,还必须有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预算成为财务管理的“笼头”,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甚至日常经费的支出都必须依据年度预算,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后,只有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才能办理资金支付,才能用到财政拨款。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将直接关系到国税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国税职能的有效发挥。(二)“有钱未必用得出去”——不符合“四用款原则”的用款计划,将被拒绝。支付必须有依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授权支付,其依据都是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的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尽量准确地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合理预计各项业务工作的用款金额和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否则,有可能造成专项业务工作无资金保障,或申请到额度但年内无法开支被财政注销,造成工作被动。支付必须按程序。无论是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都有规范的运行程序。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为:由预算单位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控制数或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由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需要支付资金时,由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财政部,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中付款给收款人。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为:由预算单位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控制数或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批复后,向代理银行下达下一月份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负责将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用款额度内,根据支出需要自行开具支付令并通知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三)“左口袋的钱不好放右口袋”——不得从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另一单位原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预算单位经过审批开设的原有资金账户仍然保留,并可以继续使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但两个零余额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划转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本单位的其他收入和往来收入等,不得进入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四)“卖米的钱不能打油”——各科目间的用款额度不能相互调剂使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按支出功能划分,国税部门属于“一般公共服务类”中的“税务事务款”,款以下还要分项;按支出经济分为12类,细化为98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务人员开具支票、汇款等银行汇款单据,除必须符合原先票据开具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在每张票据上按照财政预算科目注明支出的款、项、目,同时还要注意所开科目的用款金额,不能超过账户对应科目现有用款额度。(五)财务监督的手段和时效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支出信息将通过代理银行的结算系统和国税系统的信息传输系统,直接纳入财政部的适时监控、预警系统,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异常信息及时进行责询。国税系统的财务支出活动由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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