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长江三角洲社保一体化研究.doc / 文档详情
长江三角洲社保一体化研究.doc 立即下载
2024-01-11
约9.2千字
约9页
0
32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长江三角洲社保一体化研究.doc

长江三角洲社保一体化研究.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4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长江三角洲社保一体化研究潘云华[摘要]建立长三角社会保障转续制度,是长三角实现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前提。统账结合、地方财政“兜底”的社会保障模式,使得长三角社会保障在运转中确立了各自为政的法制环境。加之,难以协调的、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险及其制卡标准,构成了社保转续的技术性障碍。建立两省一市社会保障的转续制度,其关键的环节在于:建立两省一市的协调机构;统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加强信息系统等的建设而建立起社保转续的有效机制。关键词:长江三角洲;社会保障;转续制度一、长江三角洲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建设性基础(一)两省一市法规或规章的一致是“社保一卡通”的基础两省一市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以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两个行政法规为基础,已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1、在参报对象上的一致。例如,2007年8月10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报对象:(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相应地,浙江省2008年规定:《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也做了上述规定。上海市同样如此。2、在原则的一致。即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3、在目标上的一致。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4、缴费标准的原则一致性。一般都规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海市也基本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修改了其养老保险的规章,基本规定与全国一致。但也存在一些特性。如,它规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22%,其中3%记入个人账户,19%纳入社会统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本人缴费基数的11%。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当然,地方标准依然存在。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的缴费基数与养老标准较高。比如,苏州,《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2008年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1369元,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08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为1650元。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则要低的多。这种地区差异为全省统筹带来严重困扰。5、发放标准的一致。一般而言,个人养老金=基本统筹+个人帐户。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此外,关于过渡性养老金,两省一市等也都能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取得一致。6、在转续的规定上也有共通性。浙江省2008年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长江三角洲社保一体化研究

文档大小:32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