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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沙治沙法》实施情况汇报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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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沙治沙法》实施情况汇报【发布单位】XX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9-09-25【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2009年9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责。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第六条第六条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沙治沙的规划第七条第七条防沙治沙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第八条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涉及沙化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当与防沙治沙规划相衔接。第九条第九条根据沙化土地实际状况,将其划分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是指在规划期内具备治理条件的成片沙化土地。土地沙化预防区,是指在规划期内具有沙化趋势或者潜在沙化危险的成片土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及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的范围由市(州)、县(市、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采伐。在沙漠和流动沙地边缘地带营造的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未达到过熟林或者未营造接替林网、林带的,不予批准采伐。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抚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任何破坏植被的活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明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活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适度的林草抚育、复壮以及保护性综合利用等活动,以改善和提高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的生态功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土地沙化预防区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开采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土地沙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依法提交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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