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罚没损失的核算罚没损失的核算是否应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的问题:先看看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些教材,如1997年12月出版的某财务会计学教材,在介绍“利润分配的程序”时,第一点即为“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又简称“罚没损失”);在介绍“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时,第一点即为“罚没损失的核算:企业净利润首先应扣减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XXX贷:银行存款(或有关资产、负债的其他科目)XXX当然不难推测,教材编者的根据是《工




财会[2016]22号文的八处硬伤和四个空白一、常识性错误至少有两处.其一,「二、账务处理……(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发生成本费用时,……借记……”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其二,「二、账务处理……(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错误原因:存货是报表项目,而非会计科目;应交税金已于十余年前改为应交税费.严重程度:☆☆☆☆☆原因分析:




企业破产重整的财税风险编辑小语:一些企业在破产重整时,对普通债权的清偿大都是按部分比率清偿,将普通债权在重整情形下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最高清偿比例提高数倍甚至数十倍,以维护重整各方的利益。《企业破产法》将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




财税(2017)58号文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2017.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个人笔记:个人理解,这条规定,估计很多人会认为




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及调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准则》)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在企业债务重组中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不利影响,使财务会计报告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依法正确核算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一、关于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一)债务人方面的差异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关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的问题问:1、我公司支付2014年的费用,可以在2015年所得税前扣除吗?2、没有盖章的发票可以扣除吗?3、销货清单上没有加盖印章的可以扣除吗?4、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不符的可以扣除吗?答: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2014年的费用不可以在2015年扣除。2、没有盖章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3、销货清单与发票同等效力,没有盖章也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4、发票的付款不单位名称不符,无法证明是取得方,也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问:我想要这四




关于再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建议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官方预测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述决定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8年4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




财税〔2018〕33号文与法的溯及既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我们假设一个情景:某生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应税销售额超过了50万元。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我部于2017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




河南地税: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欠税及其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




“平销返利”与“非平销返利”财税处理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还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




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88号市国税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2]1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




如何利用业财融合的思维进行财税管控?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其财务管理的风格是和软件的风格密切相关的,但也存在比较大的冲突,因为财务管理对规则的遵守与软件开发运维的灵活性,是有着天然矛盾的。我所在的企业利用业财融合的思维尝试去有效化解这种矛盾,并促进两者的一体化,相互支持,共同增值。财务管理的职能与课本上财务管理职能略有不同的是,我认为财务管理职能不仅要准确、及时、客观的了解企业的情况,更要起到监督的作用,并且是协调财务与销售的纽带,总的来说财务管理对企业的经营“没有决策权,只有建议权、知情权、参谋权和特定授权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合并将非常频繁。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能够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合并时除考虑投资、生产经营、市场需求等关键因素外,不能忽略因合并产生的适用的税收政策的变化。特别是企业合并所涉及的税收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谨慎应对。下面举例说明。有两家合资企业,因为处于企业产品生产环节的上下游,为了扩大生产,实现互惠互利,两家企业经协商,准备合并为一个企业。甲企业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乙企业处于亏损期。两企业的税务经理询问关于企业合并有什么具体的税收政策?首先,




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历程回顾与述评【摘要】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资本市场建立前后两个时期‚主要围绕会计专业立法、涉及会计的专业立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展开。经过三十年的积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仍然存在部门立法、缺乏相应的配合协调机制、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本市场环境矛盾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修订纳税人需关注哪些条款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修订纳税人需关注哪些条款减免税分类更加合法规范原办法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提示新办法重新定义适用减免税的类型,明确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不适用此办法。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随着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大部分税收减免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关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见仁见智,有的试点纳税人人认为税负下降了,有的则感觉税负增加了。这种看似矛盾的说法,与看待问题的角度、方法有很大关系。营改增之所以能起到减税效应,关键在于营改增将因营业税、增值税并存导致中断了的抵扣链条,重新连接起来,通过抵扣机制,实现只对本环节增值额征税,消除了对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那么,为什么有的试点纳税人感觉税负加重呢?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在营改增之前采购设备造成的。




质量赔偿的账务处理问: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赔偿客户,有两种形式:一是用实物补偿,二是现金补偿1,两种方式分别应该如何做账?2,税务上要承担哪些税收答:1.实物补偿,是实物折扣,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现金补偿不涉及流转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2.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实物折扣销售,适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




企业理财中纳税筹划平台的构建与运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枕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用科学的方法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并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加以合理运用,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关键词:纳税筹划平台减轻税负理财效益纳税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国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旨在实现纳税最小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时的谋划与对策其实质是节税。但作为纳税筹划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片面的行为如何为企业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并在企业




征管法的“偷税”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异同两条规定,看看附属的东东如何深入理解小编先要说明一下,目前有效的征管法中仍有“偷税”的用语,但刑法中却用逃避缴纳税款罪代之,这也是征管法的修订方向之一,在此不再啰嗦!书归正传,且看征管法的两条内容: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