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为做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合同签订中可以约定纳税承担人吗?导读:在私法领域,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负税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编者按:目前,在交易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通常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因此会出现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税款的情形(常被成为“包税条款”)。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税法上到底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本期华税主要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和涉及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关于“包税”条款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中作此种约定明显有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




个体工商户个税办法修改了哪些关键词:个税计算原则研发费用资产损失扣除不得扣除项目开办费租赁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原则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原规定只是强调“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并没有对扣除项目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作出规定。显然,新办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既包括个体户的各项




“营改增”后,违约金都要交增值税吗?一、什么是价外费用?1、各税种实施细则的正列举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的中均有涉及,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基本采用正列举方式,对价外费用进行了定义.共性的说法是: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




个人取得的房屋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工程的加剧,常有个人因住房拆迁而获取的房屋补偿款,可是该补偿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本文试分析。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案例概况2017年5月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因城市建设规划拆迁,王小二因拥有该小区的住房获得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补偿款300万元。请问王小二取得的住房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




受让债权纳税义务人确定案例编者按:债权转让中潜藏着哪些税务风险?如何有效规避?本文以一则华税办理过的真实案件为例作简要的剖析。限于篇幅,本文仅为精简版,此案详细资料和法律评析已收录于即将出版的《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一书中,该书选取了30个真实税案,完整呈现了华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一、案情简介2010年8月,章某与黄某等四人决定共同出资,以章某的名义参与C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39‚884‚631元B县烟厂贷款债权(以下简称“烟厂债权”)的竞买,B县烟厂贷款债权为




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如何交税?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如何交税?1要点一:预收租金能否按月(季度)分摊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租金不能按月(季度)分摊计税,应当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季度)全额计入销售总额。但是,“其他个人”例外。其他个人,指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继承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的个税分析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词表示假赠与将彻底杜绝。原先,房屋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税;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税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比正常的买卖缴税还高。将对正常




哪些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哪些计入当期损益问:哪些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哪些计入当期损益?答: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就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将其转入投资收益。(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现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行权时,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溢价。(3)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待该投资性房地产




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问题:我想问一下单位购买的物品发放福利,应不应该做为视同销售来交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




取得违约补偿款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实案分析编者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税务机关常常依据这一条对交易中收取的各种名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然而,究竟在交易中收取的哪些费用可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并且应当缴纳增值税呢?本文,华税律师以一案例做具体分析。一、案情简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S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D公司于2010年4月签署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由S公司向D公司供应商品10万件,其中,该商品某零部




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此处的“法”仅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房产税立法应当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房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增税的反应最为敏感、直接,因而很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在条件成熟时,应积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入宪”,为我国完善科学的财税体制打牢宪法基石。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当今各国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




二房东收到租金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租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税随着各大城市的租方人群不断上涨的趋势,二房东这个职业也越来越受到很多租赁户的重视,逐渐上升的租金让很多租赁方找到了发财蹊径,租赁方低价承租高价转租取得的收入价差成为了很多人的生活来源,逐渐的这个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相关机构无法对二房东进行有利监管,二房东取得的这项转租收入成了偷税、漏税的一大群体。今日国税总局下发了相关文件对转租收入征收个税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1月18日下发的《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及应对(案例分析)(一)自查方法1、主要检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贷款利率;2、检查企业是否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发票;3、检查企业向股东和投资者借款的数量是否超过其在企业内的投资额的2培,并在税前扣除了没有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超过其在企业内的投资额2培的借款;4、检查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5、检查与股东借款往来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列;6、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在税前进行了扣除。7、检查是否存在以报销费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区别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第一条是题目给出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第二条途径是给出持股比例: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一条途径高于第二条途径,也就是比如说题目中给出了持股比例




债务人以不动产对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债务人以不动产对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1.债务人涉税分析债务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甲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甲公司不从事房地产开发,同时房屋和商铺不属于债务人建造的商品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甲公司免缴土地增值税。债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增资协议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属




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与分析本文中的新准则具体是指财政部于2006年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旧准则具体是指财政部于2000年1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新旧准则相比,借款费用存在着很多的异同点,相同的是在借款费用核算内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等内容基本上保持不变,不同的是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对辅助费用的处理和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费用的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就借款费用以上不同点分别进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1)计算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假定再次投资交易日和原投资交易日不属于一个会计年度,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①若综合结果为正商誉,则无需对其进行会计处理;②若两次交易分别为正商誉和负商誉,但综合结果为负商誉③若两次投资均为负商誉(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调




计提未到期存款利息不确认应税收入乙公司因融资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3个月、6个月不等。按合同约定,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前,承兑申请人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比例在承兑申请人开立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以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兑银行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存入的保证金,在到期时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乙公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确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2013年12月末,“应收利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利息”余额800万元




企业假账,法人与财务人员谁会是法律责任承担者?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假,即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状况;从会计学原理来看,“账”指一种符合特定会计技术要求的经济主体真实经济活动的书面记录。假帐就是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帐。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极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逃逸税收犯罪主体的界定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