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货不施工:建筑合同审出增值税1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A公司虽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但仅向工程提供混凝土产品,并未从事建安施工业务。检查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A企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但A企业并不这么认为。近期,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国税局在实施行业税收检查时,发现A建筑施工公司在参与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序仅向具体施工方提供混凝土,并未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相关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经多次约谈,A企业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1358万元。行业检查:发现企业涉税问题梧州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使用劳务在实际施工中,关于建筑劳务总包基本采取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总包应如何选择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一、建筑劳务公司1.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发出商品收入确认问题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




在建工程应何时转入固定资产问:我公司2006年初向银行贷款建设一栋新厂房,之后进行设备安装及装修,该厂房已于2007年初开始投入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已办好。厂房建设发生的工程款、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由于厂房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至今还在与施工方交涉,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发票还未取得。因此我公司未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事务所在我公司审计时要求我公司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请问他们的意见是否正确?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供货不施工:建筑合同緣何补缴千万元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建筑施工企业A公司虽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但仅向工程提供混凝土产品,并未从事建安施工业务。检查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A企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但A企业并不这么认为。近期,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国税局在实施行业税收检查时,发现A建筑施工公司在参与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序仅向具体施工方提供混凝土,并未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相关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经多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转固定资产条件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




建筑项目是设立分公司好还是子公司好?近期,传的比较热的事件之一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的推出。虽然是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转包关系的判断意见,但也由此想到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机构时的选择问题。一、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转包的法律依据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判断是否违法转包的三条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




建筑业老项目如何度过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发布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关于建筑服务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需强调的三个重点1、老项目可选择,新项目不得选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比如甲供工程、清包工等).2、选择权归属问题.选择权赋予纳税人,而非由税务机关,即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纳税人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征收率为3%,财政




公用建筑面积与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各套(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x套内建筑面积,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其中,整栋建筑




建筑业企业常见27项进项税额1.分包工程支出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1.1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1.2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1.2.1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1.2.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1.2.3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2.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




建筑企业如何笑傲”营改增”过渡期一、税收新动态和新环境早在2016年2月份,住建部曾经发过一个文件,建办标[2016]4号文件,在文件中提到: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率为11%,并且也提到我们今后的工程造价,将是税前工程造价×(1+11%)来计算的.到了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到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




建筑服务按工程项目和方式确认计税方式A生产企业去年开始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经过选择,决定由B建筑公司承建厂房,并签订了建筑建造合同。当时的建筑合同签订建筑范围为厂房、道路等主体建筑,不包括围墙等附属设施。主要原因:一是主体建筑中,为了保障材料质量,部分采用甲供材料。二是附属设施是否建造或者由谁承包建筑没有确定。2016年10月份,厂房、道路等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A企业验收。毋容置疑,该项目是在营改增之前开始施工的,B建筑公司按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可以选择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按照A企业的项目实际,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又出重要政策,五项补充规定出台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建筑服务业三项营改增政策、承包地流转农业生产免税和贴现再贴现增值税征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2017.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等支出应缴房产税吗对于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水暖管道工程支出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有如下截然不同的观点。现将这些观点摘录于下,供学习参考。观点一:应按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执行日前,部分企业咨询这么一个问题,即企业新建厂房,对于新建厂房的外围的电工程和水暖管道工程,由于他们的使用寿命和房屋的使用寿命不一样。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某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全国多个省市提供异地建筑服务。请问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必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可否回公司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具体应如何计算?扣除分包款时应提供哪些合法凭证?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只经营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建筑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是营业税,而销售固定资产缴纳的流转税是增值税。为此,建筑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处理呢?营业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由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只有在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才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其他时间成立的都在地方税务局缴纳,依据是国税发[2002]8号《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第二条和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第二条以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业营改增细节有明晰方案买包水泥也能抵扣(老会计人的经验)营改增马上要实行了,此前我省建筑行业的很多企业都表示,有无所适从的感觉.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获悉,针对建筑企业的担忧,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集中研究和协调,还为企业进行了专题讲解.目前已经有明晰的方案提供给企业.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是下降的作为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人,我省建筑行业此前执行3%的营业税率.而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来看,是这次营改增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也因为太




单独建造地下设施如何缴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商场有A、B两处单独地下建筑设施。其中,A设施现为地下商场,有地下土地使用证;B设施现用于储藏物品,地下土地使用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对于这两个地下设施,我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




涉及在建工程如何记账⑴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企业应设置“在建工程”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⑵本科目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⑶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①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②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




建筑项目是设立分公司好还是子公司好近期,传的比较热的事件之一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的推出。虽然是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转包关系的判断意见,但也由此想到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机构时的选择问题。一、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转包的法律依据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判断是否违法转包的三条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