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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为民核心价值观,促和当事人化解纷争 ——冯某不服民事判决申诉案 (下文中“民行部门”,读音xing)1560字 “打开车门”——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动作,却改变了两个家庭的命运。此后两年间不断的诉讼纷争和涉法信访,使两个家庭的关系形同水火,矛盾越结越深。直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申诉后,有序开展检察促和工作,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一:案情简介 事情还要从2010年8月25日说起,这天冯某驾驶汽车去上班,在路边停稳车辆打开车门的一瞬间,意外发生了,相同方向骑电动车驶来的吴某躲闪不及,重重地撞上车门,摔倒在地。事故中受伤的吴某虽经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却因颅脑严重受损而成为植物人,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冯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应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此后,吴某的丈夫多次与冯某协商赔偿问题却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先后两次将冯某诉至法院。法院先后判决冯某赔偿吴某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48万余元。 二:促和之路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冯某不服法院判决,于2012年3月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他认为事故中吴某所骑电动车不符合国家产品标准,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要求吴某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 检察机关对冯某的申诉立案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在本案中不能成立。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申诉人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讲明审查结果与法律依据即可结案。然而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并没有简单的一结了之。 :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不是简单就此结案,而是创新民行检察工作新途径,总结运用“四心四步”工作法,逐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 第一步:细心调查情况,找准矛盾焦点。 查明双方纠纷的关键点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以此作为和解工作的切入点,引导双方客观理智地对待矛盾。 第二步:诚心释疑解惑,消除矛盾症结。 检察官不仅根据案情解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还从网上找到类似的案例对冯某进行教育疏导。逐步使冯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和应付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谈到对受害人吴某及其家庭造成的重大伤害,冯某深感歉意,表示愿意赔偿对方。 第三步:耐心询问双方,捕捉和解信息。 “我们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交谈,进一步了解到阻碍纠纷化解的深层次原因:冯某是普通工薪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对一次性支付4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显得无能为力,只能承诺每月扣除部分工资收入来赔偿对方。如果以这种方式赔偿,要近三十年的时间,这显然不能解决受害人家庭目前所面对的困境。” 第四步:用心调解矛盾,全力检察促和。 冯某主动履行赔偿的态度取得对方谅解后,检察官针对赔偿数额与赔偿方式又做双方思想工作,恳请他们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将具体的纠纷引导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促成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和解。 2012年5月24日,在检察官的主持、监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表诚意,冯某当场支付给受害人10万元赔偿金,剩余部分分阶段履行完毕,终使双方由对立走向和解。 : 三:本案特点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而抗诉或不抗诉,非此即彼的传统办案方式,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民行申诉案件,并非都能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针对本案,民行部门实践能动司法,创新检察和解工作方式,探索“四心四步”工作法化解社会矛盾,赢得了当事人双方的交口称赞。 四:推荐理由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办理此案中并未机械的按照程序简单结案,而是把检察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完善与创新民行检察监督与和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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