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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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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三节商朝的司法制度教学重点提示: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二、西周的宗法制(二)主要内容(嫡长继承、庶子分封)
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兄长。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后附表)

三、西周的主要立法活动(三)编订刑书(四)遗训是前代遗留下来的训令或指示。
“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国语·周语》
殷彝是商代遗留下来的那些成规旧法。
康叔受封于殷商故地时,周公就反复告诫他:“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
《尚书·康诰》第二节西周的礼
一、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演变示意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之内,包括许多具体制度与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

六礼:冠、婚、丧、祭、相见、乡饮酒;

“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它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因此,“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所以“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尊尊”是“亲亲”的延伸和归属。
礼的性质与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重在“教化”;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重在“制裁”。“出礼则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不孝不友)
《后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汉书·贾谊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是从正面积极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具有道德教化和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而刑是消极的惩罚性社会规范,具有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违礼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制裁,法所不容的正是礼所禁止的。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第三节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不孝不友”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2、“犯王命”(必诛):触犯王命、违抗王命;
★3、“寇攘奸宄”:盗窃、杀人并抢劫财物;
杀人越货罪(抢劫杀人)
4、“群饮”:聚众饮酒;(针对周人;对殷商遗民则教化)
5、放弑其君罪:
6、违背盟誓:违背自己的承诺,不履行义务。
7、失农时:没有按照农时进行该作的农作活动。《礼记·月令》
“仲秋之月,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行罪无疑。”
二、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原则
对一定年龄的老人、幼童犯罪不施加刑罚的原则。
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
《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3、疑罪从轻、从赦: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赦免原则。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无罪处罚和轻罪重罚的现象。
三刺之法:一讯群臣,二讯群吏,三讯万民。
★4、宽严适中、“刑罚世轻世重”:如何量刑,应结合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全面权衡,有时从轻,有时从重,不可拘泥。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二、刑罚
★1死刑:斩、磬(绞)、焚、磔zhé、
轘huàn(车裂)、碚bèi(弃市);
★2、肉刑:墨、劓、剕(刖)、宫;
★3、流刑:“伐诛武庚,管叔、蔡叔放”;
★4、“圜土之制”:劳役刑。把犯罪情节较轻不够处以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中,使其劳作,进行改造,同时不让其佩戴成年人的冠带以示耻辱,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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