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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汉代奉行儒家理论是历史的选择,儒家思想在汉代得以确立的原因是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中央集权和大一统,需要寻找新的指导理论 二、汉代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汉初的立法阶段 1.《九章律》的制订 《九章律》是汉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被后世历代王朝奉为圭臬。2.其他立法 3.《二年律令》 (二)武帝时期的立法 1.《越宫律》与《朝律》 2.《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沈命法》及《左官律》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 汉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汉初高祖时期奠定的,此后随社会变迁之需,汉代的律令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品、比、诸儒章句等。 律,是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属于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即“王者之命”,是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因人因事而发布的诏令 科,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者补充。品,为律令科的附属法规,是对律、令、科的内容的扩充和延伸 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 诸儒章句。是汉代“引经注律”而形成的重要的法律疏释第二节汉朝法律内容2.官吏的考核和奖惩 (三)官吏监察制度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体系 1.汉初的刑罚体系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3.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罚体系 (二)犯罪种类 1.危害政权及皇权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4.侵犯财产的犯罪 (三)刑法原则 1.汉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则 (1)特权原则 (2)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 (3)自告减刑原则 (4)诬告反坐原则 2.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刑法原则 (1)上请 (2)恤刑原则三、民事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2.所有权制度 3.债权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汉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去三不去”为原则2.家庭关系 汉律以“不孝”为重罪,告父母即为不孝当“弃市”;殴父母者“当枭首”;杀父母“以大逆论”,即本人腰斩,妻、子弃市 (三)继承制度 1.财产继承开始时间 2.继承人的范围 3.财产继承关系的客体 4.遗嘱继承关系的成立要件及其效力四、经济法律制度 1.盐、铁专卖法令 2.均输、平准法令 3.币制改革法令 4.抑商,算缗、告缗法令第三节汉朝司法制度(二)讯鞫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根据“告劾”传讯被告,进行审讯称为“讯鞫”、“鞫讯”、“讯狱”或“验问” (三)复审 汉代复审制度有“乞鞫”和“奏谳”两种 “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审 “奏谳”,是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 (四)执行三、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即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二)录囚 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代所首创 (三)大赦 大赦,是封建国家对罪犯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四)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问题与思考2.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考点】汉文帝除肉刑 【答案】B3.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考点】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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