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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全文
(2011年)时间:2011-08-1713:59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60498次本婚姻法为新婚姻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以下为新婚姻法全文。
本婚姻法为新婚姻法全文。(>>专题:新婚姻法买房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以下为新婚姻法全文。(>>网友讨论:新婚姻法出来后,丈母娘们又会如何反击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就就是婚姻家庭关系得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得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得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网友求助:婚前房产不加朋友名字,新婚姻法能否救救我得闺蜜?)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与其她干涉婚姻自由得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得虐待与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与睦、文明得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新婚姻法就就是否公平,就就是否歧视女性大家怎么瞧?(最佳辩手有奖品得噢~))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得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得疾病。(>>达人支招:新婚姻法能否这样破解,大家商量一下)
第八条要求结婚得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得,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得,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得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得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婚姻无效:
(一)重婚得;
(二)有禁止结婚得亲属关系得;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得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得;
(四)未到法定婚龄得。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得,受胁迫得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得一方撤销婚姻得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得,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得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得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所得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得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得婚姻无效得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得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得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得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得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得自由,一方不得对她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得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得收益;
(三)知识产权得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得除外;
(五)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得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得财产,有平等得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为夫妻一方得财产:
(一)一方得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得财产;
(四)一方专用得生活用品;
(五)其她应当归一方得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得,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得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得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得,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得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得,以夫或妻一方所有得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得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得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得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得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得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得或不能独立生活得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得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得或生活困难得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得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与其她残害婴儿得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与教育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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