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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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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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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讲座主要内容一、股权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确认公司股权的依据
股权不是动产,也非不动产,股权就是股权。其权属确定具有自己的特点。《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工商登记属于公示性,而非设权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三)分割公司股权的法律适用(四)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基本原则
1、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
2、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司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比例是多少;
3、自愿协商。协商优先,竞价次之,按比例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
4、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
5、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问题:个人婚前拥有的股权,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

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权的分割办法。


《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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