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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开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亲联络原那么的。在我国制订民以及倡导国际私法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关键词]涉外收养/国际法/跛足收养

[正文]

在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根底上不同与地区之间的、文化乃至等方面的联络越来越亲不同与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人民之间互相杂居的现象增多产生了跨国或跨地区的收养关系。这种跨国或跨地区的收养关系又统称涉外收养或国际收养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凡具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即在收养关系的各要素中有一种或数种要素超出一国或一定地区的范围与其他或地区有一定联络的收养关系。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于不同或惯常居住于不同的收养关系即超国籍或国境的收养关系通常称为跨国收养。本文将着重从广义的涉外收养角度讨中国涉外收养效力的准据法选择问题。

一中国涉外收养立法概况

在中国收养子是自古即有的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和正常的收养行为在婚姻法及有关解释和规章中对收养问题都有一些规定。1950年的婚姻法就规定养父母与养子互相间的关系适用于父母与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法3条明文规定:“父母对于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互相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1980年的婚姻法也强调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该法第20条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人民也有不少收养的解释例如解放初的?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1984年通过的?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假设干问题的?以及部于1982年制定的?收养子?对维护正当的收养关系起了积极作用。自我国1980年恢复制度以后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收养也在逐年递增。随着收养理的开展已有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解决收养问题的需要特别是难以适应改革以后日益增多的涉外收养的开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1991年12月29日公布的?收养法?以下简称“中国收养法〞〕标志着我国收养制度的初步建立。

在中国收养制度的开展过程中涉外收养也从无到有并获得了不断开展历史上出现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涉外收养可能要算战争完毕后在东北三留下了大批儿童为当地的中国老百姓所收养不过这只是一种未经任何手续或法律程序的收养。除此以外新中国成立之初也有少量涉外收养注:有关中国涉外收养的统计数字假设未特别说明那么仅指中国大陆的儿童被收养的情况不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儿童被外国人收养的数据。〕对于这些不多见的涉外收养案件除了靠一些政策和外只有?婚姻法?的相关条文作为法律根据1950年的婚姻法3条、1980年的婚姻法第20条可以类推适用于涉外收养同时人民的有关收养的解释也可作为涉外收养的参考。1985年的?继承法?0条将养子和亲生子列于同等的继承顺序规定养子享受同亲生子同等的继承权也是处理涉外收养关系中的继承权的根据。长以来中国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无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冲突法都是不够完善、不够健全的。因此改革以前中国有关部门在处理境内的涉外收养时通常是不收养当事人都是外国人还是一方是外国人都根据我国政策和法律而且要求华侨之间在国外成立的收养关系除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外还应遵守我国法律。1978年改革以后随着对外和交流的开展中国涉外收养的数量有所增加。据部有关统计资料说明自1981年至19年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中国的涉外收养含涉港澳台收养〕的约10000件。自19年以后中国的涉外收养呈现突飞猛进的势头在世界“收养潮〞的推动下不只是在中国居住的外籍教师、留学生和工作人员要求收养中国儿童其他一些未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也参加了这支收养大军从而使得中国的涉外收养数量迅速增加。进入21世纪每年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儿童数量迅速增长及至2003年和2004年在向每年2万人迈进。在涉外收养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收养人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包括、加拿大、瑞典、挪威、丹麦、芬兰、荷兰、英国、比利时、西班牙、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注:中国从1993年收养法颁行后因新加坡与中国法律有冲突而不允许新加坡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涉外收养直到2004年4月1日才重新恢复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涉外收养。参见S.8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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