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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基本的跟单信用证业务有三方主要的当事人。 这三个当事人是: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买方)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importer)、买方(buyer)、付款方(accounteeparty)。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opener),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此外有些国家的开证申请人被称为:holder,order,customer。 跟单信用证的程序开始于买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开证担保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及时赎单付款。同时,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并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开证担保 ——缴纳开证押金,金额的多少与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关。 ——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不需押金,超额度则收取押金。 ——押金是冻结不动的,所以不计利息3.开证行的权利义务 (1)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表面有无不符点,但对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3)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在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并通知交单方。4.取得质押的权利:进口商拒付时,由开证行处理货物,弥补损失,并有权追索不足部分 5.第一性付款责任 (1)对合格单据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 (2)不得以合同关系或者开证人提交保证金不足或无偿 付能力向受益人拒付。 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 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 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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