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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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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一节保全与先予执行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制度。
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保全措施。
条件:
(1)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标的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
(2)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3)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
(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5)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不同。4、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5、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解除: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
(4)财产保全裁定经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依法撤销的;
(5)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确立的义务。6、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二)行为保全1.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诉讼行为保全的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须具有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
(3)诉讼中行为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先予执行(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四)先予执行的程序第二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适用的主体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时间不同;
4.适用的目的不同;
5.适用的种类不同;
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种类(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实施恶意诉讼行为或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
4.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实施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5.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6.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7.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8.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9.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10.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11.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12.拒不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手续、转交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13.其他拒不协助行为。
14.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程序(二)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四)罚款及其适用
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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