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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的概说

(二)宪法的制定机关

(三)宪法的制定程序
二、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概念

(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四)宪法解释的机关

(五)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与程序(P371)

(六)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三、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说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五)我国宪法的修改
1、宪法制定权的概念
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一种权力。

(1)原创性,意思是指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原始创造的唯一依据。
(2)至高性,高于一切由制宪权创设的国家权力。
(3)政治性是指制宪权表现为全体人民所拥有的权
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权。
2、制宪权主体

西耶斯在《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
指出:只有全体国民才是制宪权的主体。


注意: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实际行使制宪权的主体
不同。国民虽然享有制宪权,但有时他们并非都全部
参与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主体,也就是宪法制定权的拥有者,所有者,指的是宪法制定权的归属。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曾出现过不同的宪法制定权主体。

当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君主的时候,君主就是宪法制定权主体;当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至少在形式上是多数人的时候,那么人民就是宪法制定权主体。

由此可见,宪法制定权主体实际上取决于国家权力或者说国家主权的归属。
(二)宪法的制定机关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P87)2、我国的制宪机关我国宪法仅规定全国人大是修宪机关。但从宪政原理和宪政实践来看,我国的制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这是建国后唯一一次制宪权行使。其后全国人大行使的都是修宪权。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审议、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7月2日二、宪法解释★近代对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是立法者原意的再现或复原。
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萨维尼认为:解释者要受法律文本里所蕴含的立法者原意的限制。他说:法官是法律的嘴巴,是立法者的传声筒。
★现代之后,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律解释是对法条之意义的阐明与精确化。
★后来,又出现了后现代主义的解释学思想(巴尔特、福柯):解释者可以对文本里的意义进行“随心所欲”的重构。(作者的意志不重要,解释者意志重要)

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P366)宪法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什么是住宅?(私人自治空间)
什么是侵犯?(私闯住宅、安装窃听器、摄像头等)
谁不能侵犯住宅?(任何人还是国家)
什么情况下搜查和侵入公民住住宅是合法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里?
延安黄碟案1907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休斯说:“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说了算。”

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四)宪法解释的机关(五)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与程序
1.宪法解释的原则(P370—371)
总原则:(1)从严解释
(2)从宽解释(灵活解释)
宪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1)依法解释
(2)符合制宪目的
(3)以宪法基本原则与精神为指导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5)字面解释
(6)整体解释

★近代对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是立法者原意的再现或复原。
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萨维尼认为:解释者要受法律文本里所蕴含的立法者原意的限制。他说:法官是法律的嘴巴,是立法者的传声筒。
★现代之后,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律解释是对法条之意义的阐明与精确化。
★后来,又出现了后现代主义的解释学思想(巴尔特、福柯):解释者可以对文本里的意义进行“随心所欲”的重构。(作者的意志不重要,解释者意志重要)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
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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