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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及转让责任.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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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及转让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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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发言:】一般的质押是从标的物交付给质押权人起开始生效。股票的质押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开始生效。【发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还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吗?【发言:】《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设计是把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来实现公示,但是实务当中的情况是有不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股东出具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使有股东名册,也只加盖该公司的公章而已,难以达到公示的作用和抵制公司私自处分股权的作用。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股权转让谁来担责
来源:作者:日期:10-06-11
典型案例
甲向乙借钱100万元,以解决当前经营中资金流转问题。为了顺利借到钱,甲请朋友丙帮忙,丙答应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质押给乙。丙的质押股权经A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后作成股东会议决议,并且出质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于是,乙与丙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乙放心把钱借给甲。
在股权质押期间,乙把自己质押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随后A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眼看甲偿还债务的时间临近,甲却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乙得知甲状况后,找到丙,才发现丙已转让了质押股权。
在此种情形下,甲已无清偿能力,乙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丙的转让行为有效吗?经查,丙转让质押股权没有通知乙并得到其允许。B公司受让股权前,对质押事实毫不知情,B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丙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使得保全乙的债权实现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乙该找谁承担责任?
兆君观点
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出质人应当将处分行为通知质权人,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先行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然,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而在出质人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没有通知质权人并得到其允许和告知受让人股权质押情形时,股权已做了变更登记,合同不应绝对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
转让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隐瞒股权质押真实状况,属于欺诈行为,对于善意的受让人而言,当然享有撤销权,善意的受让人决定着合同的命运。受让人多数情形下是不想撤销合同即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有效性,这样选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便承担着清偿的责任,即代替转让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质权,进而才享有完全股权。
因此,受让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转让人追偿,受让人还可基于合同约定请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与否认合同有效性相比,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又不至于损害质权人债权实现。当然受让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将无效。此种情形下,质权人只能向出质人(转让人)主张清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对转让股权合同效力的态度影响着乙主张清偿责任的对象
浅谈股权质押登记对质权人的保护

[摘要]:本文在具体剖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的设立,股权质押的登记,股权质押内容,质权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因法律规定不完善对股权质押产生的影响,以及股权质押登记制度出台后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应对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登记法律保护
一、引言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因其流动性强而成为债权人喜好的一种担保方式。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我国《担保法》对质权已经作出了部分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法》中对股权质押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尤其是股权质押中质权的设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对股权质押质权设立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质押登记制度。虽然法律层面已经明确了质权设立的标准,但根据作者的研究及实际操作经验来看,股权质押登记还没有完全解决对质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对此,作者将在本文中对股权质押登记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希望对解决质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有所帮助。因股权质押包含范围较广,为使论点更具针对性,本文所指“股权质押”特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概述
股权质押代表的质权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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