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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基础安全培训国际民航公约与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ICAO技术规范
我国和ICAO的关系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DOC7300)--《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签订
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1947年4月4日生效。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为190个。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
原则
公约开宗明义,在序言中宣布,签字各国“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第一条主权
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第二十五条航空器遇险
各缔约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采取其认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缔约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失事调查
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并导致死亡或重伤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严重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况。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第三十七条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各缔约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应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八、航行记录簿;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偏离国际标准和程序
任何国家如认为对任何上述国际标准或程序,不能在一切方面遵行,或在任何国际标准或程序修改后,不能使其本国的规章或措施完全符合此项国际标准或程序,或该国认为有必要采用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国际标准所规定的规章或措施时,应立即将其本国的措施和国际标准所规定的措施之间的差异,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任何国家如在国际标准修改之后,对其本国规章或措施不作相应修改,应于国际标准修正案通过后六十天内通知理事会,或表明它拟采取的行动。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应立即将国际标准和该国相应措施间在一项或几项上存在的差异通知所有其他国家。修订
历史上经历多次修订,但重大实质性修订很少:
1947年5月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专门机构采取同样立场,增设了第93分条。
1980年增加第83分条,将公约规定的某些职能和义务转移到另一缔约国。
1984年增加第3分条,明确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
修订
非实质内容的修订较多:
理事会和航委会扩大,
不同语种的文本增多,等等。
第94条1款:任何修正案,须经大会2/3票数通过,并在大会规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后,对已经批准的国家生效。规定的国家数目应不少于缔约国总数的2/3。
国际民航组织(ICAO)
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
国际民航组织(ICAO)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间组织。
成员国—190个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准则和技术标准
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安全、经济、平等、发展ICAO-主要技术活动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
协助通过国际航空法的法规文件,组织拟定和修改涉及国际航空法、私法及刑法方面问题的各种公约;
根据缔约国的建议和本组织议事规则,召开大会、理事会、地区会议以及各种有关会议,讨论并解决涉及国际航空安全、航空保安和持续发展的各种难点、热点问题。
航
行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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