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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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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

博士学位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

姓名:龙英锋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国际法学

指导教师:顾功耘

20061001
护对出口量的期望,保护的是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期望。与第3条相抵触的可能性不足以认定违反了第3条。基于边境税调整造成的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对同类国产品征税不同不违反GATT第3条。判断是否存在税收歧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率、征税方法和规则。产品税的免除与利用此类税收利益对生产者支付补贴可能具有相同的经济效果,但补贴不是产品税的免除,不违反第3条范围不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法规。G卸flr中的国内税是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税,所得税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不属于GATT国内税的范围。应区别对待GATT国内税国民待遇与国际税收协定国民待遇,两者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内容及争议解决程序截然不同。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GAIT第3条第2款所指的事项包括国内税,因此,国内提供的设备、以及供外国政府代表使用的货物,只按互惠原则给予特殊待遇。关税分类是判断同类产品的重要依据。各成员国在国家关税结构以及在此结构框架内的货物归类具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关税差别是贸易政策的合法手段,声称受到这类做法损害的成员国有责任确定这类关税安排已偏离其正常目的以至成为《授权条款》将发达国家根据普遍优惠制(GSP)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限于关税优惠,不及于非关税优惠。GSP计划提供国只给予GSP计划部分受惠国以优惠待遇而不给予同一GSP计划下其他受惠国以相同的优惠,违背了最惠国待遇规定的精神。税收协定无最惠国待遇条款,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仅指国民待遇。税收协定中大量的税收差异,不违反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中与国内税相关的内容,除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外,还有GATT第2.1(b)、GATT第3.8(b)以及GATT第6.4条等。第2.1(b)及其谅解中的“其他税费”是专指对进口征收的税费。国内税可对国内产品也可对进口产品征收,而关税及其他税费只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通常在进入边境后的时间与地点征GATT第3条。GAIT第1条第1款对最惠国待遇作出规定,没有直接规定国内税是GArr最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只指出了GATT第3条第2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是最税是属于GAIT最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但所得税不是GATT最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同类产品。对送给外国元首的礼品、给大使和领事机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手段。2
收,关税及其他税费通常在入境的时间与地点征收;对国内税审查的依据是GAFF第3条第2款,对关税及其他税费审查的依据是GATT第2条第1款(b)项;税收的政策与目的与税收的分类无关;税收国内法律、法规的说明与归类不是税收最终归类的依据;国内税不能以歧视进口产品的方式实施,关税与其他税费只要不超出其承诺的约束水平,可以歧视性对不同国家产品实施。GAIT第3.8(b)明确规定第3条不阻止仅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得利益的财政资助。市场上得到的条件更优越。SCM协议禁止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出口补贴和进收的国内税或者免除数额不超过以前已经产生但仍未缴纳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被视为补贴。因税率调整产生的补贴不具有专向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措施,能免于SCM协议的审查。采用全球税收体制国家的纳税人比采用豁免制国家的纳税人在低税率的来源国竞争时,地位。境外所得豁免制不构成SCM协议禁止的补贴。TRIMs协议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面。发展中国家反对将GATT变成全面管理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反对GATT过度涉足投资问题。TRIMs协议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约束限制贸易措施。只禁止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没有禁止违反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在没有对TRIMs协议作出修改之前,被禁止的范围应局限于附录中明确列举的五类投资措施。与所得税相关的投资措施不属于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旋范围。发展中国家应坚持禁止的投资措施以违反GATT第3.4条或第儿.1条为前提,反对TRIMs协议第2条“飞出”GAIT第3.4条限制的观点和做法。国待遇原则,通过例外和豁免实现成员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GATG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如果提供服务相同,服务提供者也被认相同。服务贸易被区分为越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各成员在具体服务部门承担的义务因服务方式不同而不同。不同服务方式不影响服务构成补贴的财政资助应使接受者处于比没有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使接受者比从口替代补贴都是专向性补贴。对出口产品免除关税或相同产品在国内消费时应征处于明显的不利GATS的全部内容,核一tL,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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