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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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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及应对92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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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茂生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规章制度实施的监督(第四条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3)、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4)、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还均规定,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第三条):

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工会(职代会)作用:

协商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第四条第三款)
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第六条)
三方协调机制。(第五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工会的作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工会对合同执行、监督、争议仲裁、诉讼的支持和帮助作用。(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告知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订立形式——书面订立。(第十条第一款)
订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第十条第二款)
超时不订的法律责任——二倍工作。(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尚未订立一个月内的劳动报酬——按集体合同;同工同酬。(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签字或盖章,文本各执一份。(第十六条)合同期限——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必签: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初订、重订的双十年(连续工作满十年,
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二次固定合同后的续订。
一视同:用工满一年不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必备条款缺失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约定条款——试用期(一)

试用期的期限(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试用期(二)

试用期工资(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条款——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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