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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的防范和处理第2款:不滿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学校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三)学校的设施存在着安全的隐患 (四)学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 《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学校管理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学校的建筑、设施、设备、用品等不符合有关的规定与要求,致使学生发生重大伤害的,也属于玩忽职守。 (五)教师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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