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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实务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二)民事纠纷特点: 第一、民事纠纷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地位是平等的。(二)民事纠纷特点: 第一、民事纠纷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民事纠纷的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 (三)民事纠纷分类 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买卖、购物交易-购物小票) (三)民事纠纷分类 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买卖、购物交易-购物小票) 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 ——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无第三者协助或主持纠纷解决。(避让、自决、“私了”、和解)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 ——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无第三者协助或主持纠纷解决。(避让、自决、“私了”、和解) ——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 ——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无第三者协助或主持纠纷解决。(避让、自决、“私了”、和解) ——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公力救济: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 第二节和解第三节调解2.调解特点 第三者的中立性; 纠纷主体的合意性; 2.调解特点 第三者的中立性; 纠纷主体的合意性; 非严格的规范性. 3.调解分类与效力 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3.调解分类与效力 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行政调解):一般不具有拘束力,但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有强制执行力 3.调解分类与效力 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行政调解):一般不具有拘束力,但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有强制执行力 3.调解分类与效力 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行政调解):一般不具有拘束力,但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中的调解:有强制执行力 4.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4.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5.调解适用范围 (1)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5.调解适用范围 (1)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6.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6.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普通程序中,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6.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普通程序中,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简易程序中,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是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是合伙协议纠纷;6.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7.调解书 (1)一般来说,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7.调解书 (1)一般来说,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8.调解的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8.调解的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注意:一般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可制作裁决书。第四节仲裁2.仲裁特点 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 (1)自愿签订仲裁协议,不得胁迫,否则无效; 2.仲裁特点 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 (1)自愿签订仲裁协议,不得胁迫,否则无效; (2)仲裁程序中体现: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形式、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2.仲裁特点 专业性 (1)按法律、经济贸易、技术性问题等设仲裁员名册; (2)仲裁员:一般由专家组成。2.仲裁特点 灵活性 高度意思自治,当事人可协商选择仲裁的的具体程序,如公开还是不公开审理案件。2.仲裁特点 保密性 规定仲裁员的保密义务 尊重当事人,裁决书中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2.仲裁特点 快捷性 一裁终局制(一经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特点 快捷性 一裁终局制(一经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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