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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的形成与现代发展一、民法在近代的形成(二)近代民法的形成
1、封建社会不会产生民法
(1)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占有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相互结合在一起,人的关系融合在土地关系中,农民与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从政治上看,封建社会是被等级宗法制度支配的。宗法制度总是以宗亲、家族为核心的。宗族、家族中的一切成员都要听命于家长,其他成员处于受族长、家长支配的地位。宗法制度等级森严,这与罗马法差不多。
(3)在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中国虽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影响很大。
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在公法方面,就是公法关系。封建社会没有个人与个人之间单独的关系,即私法关系。2、民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
近代社会中,(1)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交换。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
(2)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削弱。个人的力量增强了,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3)教会的权力逐渐为政府的权力所取代。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国王代表的政权与教皇的教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结果政权战胜教权而取得了胜利。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它们之间发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为“私的关系”,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后来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
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不受他人任意支配。一方面,每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罗马法中,奴隶主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在封建社会中家长对家属的行为负责;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只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对自己依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负责。第二,人与人是平等的(人格平等)
个人不再像过去那样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任何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如有侵犯,就要负法律责任。在平等的个人相互之间,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与他人发生关系。第三,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中支配个人的种种力量只剩下了国家和法律。国家对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尽量少予干预,最大限度地不干预。
表现在法律上,国家不干预私的关系,而是保护私的关系。国家对私的关系有两种态度:消极方面,是不干预私的关系;积极方面,是对私的关系加以保护。(三)近代民法的精神——私法自治
1、私法关系完全由个人意思决定
每个个人在私法关系中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私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思。
2、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只是保护个人的意思,而不是干预个人的意思
(1)国家只在个人有所请求时,才干预私法关系。个人没有请求的,国家概不干预。只在很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才会主动干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在于此。
(2)即使国家对民事关系加以干预,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民事诉讼中,这意味着民事诉讼的裁判范围只能以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为限。如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不能作出裁判。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自己撤诉或和解,而刑事诉讼则不许可。
(3)国家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上承认仲裁制度,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排除国家审判权。仲裁制度就是在国家司法权之外,当事人自己谋求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所以,仲裁制度与主权国家的司法权是冲突的。(四)近代民法的性质
1.个人本位的法
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是主体,一切以个人意思为出发点。
2.权利本位的法
权利本位就是一切以权利为出发点,整个民法就是规定个人权利的法。(五)近代民法的原则
1.人格平等原则(主体平等)
每个人都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人格、权利能力都是近代民法的产物。在近代民法中没有特权阶级,也没有特权概念,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这个平等表现在各个方面:人们可以平等地享有财产,按照各自的意思参加交换,自由自主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所以,近代民法是全民的法,而不再是某个阶层的法。2.尊重私的所有权的原则
“尊重私的所有权”原则也就是“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封建社会,所有权主要就是家族的或宗族的所有权,以家族为本位。只有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承认个人所有权。3.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
契约自由即交换自由。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商品交换自由,二是劳动力交换自由,这两者都要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订立契约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契约的自由。
②选择对方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与谁订立契约的自由。
③契约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在订立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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