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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 国医教[20100208] 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 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备受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它从法律层面统一医疗损害赔偿事由、标准、鉴定,明确其侵权的过错原则,举证责任等,将有利于扭转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帮助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学习《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医疗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掌握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应对新法律对医方的责任要求,我中心特举办《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培训班。 培训班将邀请知名专家对新法律相关条款进行权威、深刻解读。为增强医疗机构的操作性、还将对现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效力、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法律实施配套办法等热难点问题进行讲解和指导。为适应新法律对医方的要求,培训班还将对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和减少医疗损害侵权及赔偿等进行案例分析。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背景及其一般条款解读; 2、《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章节详细解读; 3、《侵权责任法》及“医疗损害责任”对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影响及其配套实施办法; 4、医疗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5.《侵权责任法》中其它的与医院管理、医疗服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释义; 6、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医方的责任义务。 培训结束将对合格学员授予中华医学会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10分。 二、参加对象: 1、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主管医疗副院长、医务科(处)、医患关系办、护理部、急诊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 3、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三.主讲专家: 刘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立法专家 张宝珠解放军总医院法律事务处主任 四.时间地点: 2010年3月26日—3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3月26日报到) 2010年4月02日—4月05日云南省昆明市(4月02日报到) 五、收费标准: 会务费980元/人。(含注册、专家学者交通及授课、会议室租用等),食宿、调研、资料费实收,统一安排,统一开具发票。 六、报名办法: 参加研讨班的同志,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附件)后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回复具体举办地址及报到事宜。 联系电话:010-6159460413911085943 回执传真:010-61594750Email:hanbing_hb@163.com 联系人:韩冰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 2010年2月8日 附件:“《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 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参会地点地址邮编姓名性别职务手机办公电话传真注:代表填列不下可另附纸,本表复印有效,请参会代表提前将报名表传真至会务组, 联系人:韩冰联系电话:010—5152420313911085943传真:010-515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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