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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三国法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新的冲突规则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般考查11道题,共15分。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般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仔细把握本法的主要条款。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应注意: 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特别规定。 2.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也是一个兜底性条款。 三、关于第3条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明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选择,就不能选择。同时“明示”不等于“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与本法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三、关于第4条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考解读】 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可见,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通意见》第1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与本法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四、关于第6条规定: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司考解读】 本条是中国立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所作的首次明确规定。应注意,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则处理方法是: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而《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由于与本条规定不一致,废止。 五、关于第7条规定: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司考解读】 本条在立法上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即:诉讼时效,按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确定。该处理方法与各国趋势一致。 《民通意见》第195条与本条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六、关于第8条规定: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解读】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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