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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xx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 落实,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 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 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 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 业,均应在由xx市建设局委托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 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 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 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 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 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企业办公场所 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 员: (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 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 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 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 2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 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 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 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登陆 “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网”下载备案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C证)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缴纳社保 金的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名册》及相 应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由本企业统 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岩1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具有 与作业资质相适应的机具购销合同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供: (1)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原 件和复印件; (2)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行为的证明。 8、企业的信誉证明和不良行为认定材料。其中不良行为材 料为下列文件之一:(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已 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 报、处罚等;(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部门或机 构查证结论性材料。 四、信用档案登记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 记相关工作: 1、对企业提交的信用资料登记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在岩管 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相适应的设备仪器、管理人员、 执业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 2、经核查企业信用档案资料齐全且场所、设备仪器等硬件 符合要求的,将其主要信息在xx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xx建筑劳务 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证明》予以登记。 五、信息变更登记 建筑劳务企业已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如有下述内容发生变 更的,应及时持《xx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证明》及 相关证明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建筑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机构名 称、地址、注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登记人员等 情况)发生变更的。 2、已登记的人员调出的,提供解聘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增 加人员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增员手续。 3、企业申请登记时其它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信用档案的利用 信用档案主要为企业经营活动、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服务。 1、企业参加我市招投标等活动需提供的企业信息数据,均 可采用信用档案公布的数据。招标代理单位可从建筑劳务企业 提供的信用档案资料中查询,不再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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