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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精选(1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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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精选(13篇)

土地转让合同篇1
转让方(下称甲方):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
议:
一、事项
甲方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即丧失房屋所有权,而将房屋的所有全归乙方
所有,该房产为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房。
注:结构:_________户型:_________楼层:_________面积:_________
二、支付款项
乙方为此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作为补偿,其后甲方不得就房屋
所有权问题再次向乙方提出异议,双方立此为证。乙方于20____年__月__日支
付全部款项。
三、其他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正本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
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合同各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签署。
转让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受让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转让合同篇2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
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
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
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
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
让的历史。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某某)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
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
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
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
(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
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
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
地。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由于
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或明或暗的通过转让方式进入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






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
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此,以划拨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但同样规定政府审批是转让的前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
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笔者
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
的对价。严格地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真正的土地使
用权转让。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转让
的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让给受让方。或经批准不再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土地收益须上缴国家。可见,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
依据转让合同取得的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充其量算作是对其交回土地使用
权的一种补偿(含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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