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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常识】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
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
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
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
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
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
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
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
法律的规定,法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
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
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5.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
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
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
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
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
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
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
无体物。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
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
个重要特征。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
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
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
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6.债权

(1)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
素。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
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
充当债的主体。如发行国库券时,国家就成为特定的
债务人。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
一地构成债的内容。

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
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
为,还可以是知识产权。

(3)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
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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